F.公司及個人稅務說明

(1) 公司為單位: 獲利收入為營業利潤,依照契約規定,皆需開立應稅三聯式發票或電子發票。開立發票金額,依照提領申請金額。

(2) 個人單位:培育講師

  • 供應商為培育講師(個人),申報所得種類為:執行業務所得(9B-98)。

  • 培育講師每次佣金提領申請超過新台幣 2 萬元整,本公司(扣繳義務人)會先代扣繳稅額10% 給政府,若全年綜合所得稅額低於預繳稅額(全年度免稅額18 萬元整),政府會在隔年申報所得後退還稅金。

  • 若提領金額新台幣 2 萬元以上(包含),本公司會代扣繳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,若培育講師有參加職業工會,則可免扣繳補充保險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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